(2016)黑1124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魁与沈冰、郭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魁,沈冰,郭鸿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61号申请人张魁,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沈冰,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鸿飞,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魁与被申请人沈冰、郭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沈冰、郭鸿飞的工资人民币52,000.00元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张魁提出撤回查封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沈冰、郭鸿飞的工资人民币52,000.00元。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