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27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师诉被告王广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师,王广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109号原告王广师,男。被告王广玉,男。原告王广师诉被告王广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广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刚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补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