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7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师诉被告王广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师,王广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109号原告王广师,男。被告王广玉,男。原告王广师诉被告王广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广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刚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补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