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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第字007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第字0072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志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星(已死亡,尚未变更登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20000元及违约金192000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捷开置业��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中路11号里两层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