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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郝凤刚申请马小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凤刚,马小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郝凤刚,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马小朋,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郝凤刚申请执行马小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小朋欠申请执行人郝凤刚本息合计451,850.00元,被执行人马小朋自愿将自有的黑M93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9851挂车、侧翻作价人民币十万元用来抵偿申请执行人郝凤刚欠款(已交付完毕),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十万,其余欠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现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川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奕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