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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袁永成申请执行马志刚、青光海、青春、文云忠、何光勇、李茂荣、四川省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成永,马志刚,青光海,青春,李茂荣,何光勇,四川省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1206-1号申请人袁成永,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古楼镇珍珠山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29291966********。被执行人马志刚,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7日,住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身份证号码:5129291970********。被执行人青光海,男,汉放,生于1971年2月14日,住西充县晋城镇建设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5129291971********。被执行人青春,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9日,住西充县晋城镇向家巷**号***室,身份证号码:5129291972********。被执行文云忠,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2日,住南部县碾垭乡只龙庵村*组,身份证号码:5129221963********。被执行人李茂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9日,住西充县晋城镇孝廉路**号,身份证号码:5129291972********。被执行人何光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2日,住西充县西碾乡界牌湾村*组,身份证号码:5129291967********。被执行人四川省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标,总经理。袁永成申请执行马志刚、青光海、青春、文云忠、何光勇、李茂荣、四川省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4)西充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成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现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未受偿金额为应返还的购房款、配套费、违约损失共计3191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