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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启亮与郭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亮,郭建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917号原告杨启亮,男,住柘城县。被告郭建东,男,住柘城县。原告杨启亮诉被告郭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启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启亮负担。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