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启亮与郭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亮,郭建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917号原告杨启亮,男,住柘城县。被告郭建东,男,住柘城县。原告杨启亮诉被告郭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启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启亮负担。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