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钱玉萍与王爱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2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1987年生,大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生,大专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某以双方已经在民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庞云峰代理审判员 邵红年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