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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汪金立与代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立,代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汪金立,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建民(又名代建峰),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金立与被执行人代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4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麻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