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侯某某,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冯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某某于2016年4月5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邴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