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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侯某某,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冯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某某于2016年4月5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邴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