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4刑初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饶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饶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饶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在饶河县马架子林场施业区33林班1小班内,非法开垦国家重点公益林地25亩,经鉴定,该林地因整地造成大量毁坏,长期无法恢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饶河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王某某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照片、非法占用林地位置示意图、饶河县林业局饶林鉴(2015)第07号技术鉴定书等予以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许可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内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破坏了林地植被,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