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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辖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与红新国际(成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浪度家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与红新国际(成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浪度家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川06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高雄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永峰。委托代理人贾富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9日,身份证地址内蒙古清水河县城关镇永安街环卫巷***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新国际(成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安蓉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浪度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高雄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永峰。上诉人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管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1、本案不适用法定管辖原则,2、上诉人并非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广汉市,故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康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