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20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999号原告荣某某,女,生于1967年9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7年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