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999号原告荣某某,女,生于1967年9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7年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