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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凌婷与钟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凌婷,钟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391号原告:陈凌婷。被告:钟健成。原告陈凌婷与被告钟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归还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1.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钟健成因需,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陈凌婷借款人民币230000元,于2015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为此亲笔写下二张借条,并约定利息每月按1.5分计算。被告仅偿还了自借款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仍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健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凌婷借款3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67元,减半收取3383.5元,由被告钟健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767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叶慧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