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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任忠义与付举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举望,任忠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举望,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号*排*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忠义,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镇中曹村***号。上诉人付举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德开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举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飞雁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