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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94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居民身份证:×××002X,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卢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0730。地址: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琳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