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志法与北京志达红山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陈志法。被告:北京志达红山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街381号。法定代表人:冯志强,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志法为与被北京志达红山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月4月5日,原告陈志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