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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郭强与陈重霖、周云成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陈重霖,周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6号申请执行人郭强,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陈重霖,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周云成,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郭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重霖、周云成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重霖、周云成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并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二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为3.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