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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振文与岳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忠,谢振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振文。上诉人岳忠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以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签收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岳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元,由上诉人岳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福海审 判 员 宋广道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