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永江与赵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江,赵绍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1103号原告:徐永江。委托代理人:吴艳萍(系原告配偶)。被告:赵绍俊。原告徐永江为与被告赵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永江的委托代理人吴艳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绍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被告赵绍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1年7月26日借款10万元,借款发生后被告已归还20万元,剩余部分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但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绍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永江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绍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