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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05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