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05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