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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卢明与潘云荣、胡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潘云荣,胡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卢明。委托代理人王祥平,淮安市淮安区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云荣。被告胡爱平。原告卢明与被告潘云荣、胡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明的委托代理人王祥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云荣、胡爱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5年9月5日,被告潘云荣以经营需要向原告共借款27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口头约定短期内归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要欠款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潘云荣、胡爱平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潘云荣、胡爱平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8日,被告潘云荣以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卢明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正¥(270000元),借款人潘云荣,2015.9.5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要欠款未果。2015年10月20日,原告卢明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婚姻登记信息表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原告卢明与被告潘云荣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潘云荣向原告卢明借款270000元,因被告潘云荣、胡爱平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潘云荣、胡爱平应承担共同偿还借款责任。因被告潘云荣向原告卢明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两被告理应在原告索要后及时偿还。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云荣、胡爱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云荣、胡爱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卢明借款2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潘云荣、胡爱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李 扬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左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