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8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867-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邓传喜,总经理。被执行人:程锦。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锦的银行存款83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