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丽君与被告冯玉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君,冯玉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297号原告贾丽君,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82号院4号楼2单元28号。身份号码:612132196406131246。被告冯玉婷,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澄烟集团职工,现住澄城县古徵街六路。身份号码:61212919701109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君与被告冯玉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丽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丽君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贾丽君负担。审判员  孟班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李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