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丽君与被告冯玉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君,冯玉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297号原告贾丽君,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82号院4号楼2单元28号。身份号码:612132196406131246。被告冯玉婷,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澄烟集团职工,现住澄城县古徵街六路。身份号码:61212919701109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君与被告冯玉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丽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丽君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贾丽君负担。审判员 孟班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李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