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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田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495号原告田某1,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田某2,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1诉被告田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田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田某1负担。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