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田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495号原告田某1,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田某2,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1诉被告田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田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田某1负担。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