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辉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44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辉凯,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于云南省绥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绥江县。2013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云南省绥江县公安局中城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卢红羽,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辉凯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辉凯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红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辉凯酒后来到本市太平街道星光中路6幢8单元3楼被害人高某宿舍,强行踹门进入,对被害人高某实施殴打,并强行与被害人高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高某报警,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于当日9时许在高某宿舍内抓获被告人周辉凯。被告人周辉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辉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乔某、廖某、郑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讯问录像,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短信照片,病历资料,视听资料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辉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辉凯有劣迹,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辉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辉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项 远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