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94-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郭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郭某下落不明、迟迟不能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梁裕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