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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972号原告哈某某,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4日,我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续期间,经常闹矛盾,导致我们的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11年1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将50只大绵羊和一匹马(3岁口)分配给被告王某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一枚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哈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且原告自愿将50只大绵羊和一匹马(3岁口)分配给被告王某某,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50只大绵羊和一匹马(3岁口)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小牧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