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达选东2016执244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达清明,达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达清明,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7日,景泰县居民。被执行人达选东,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1日,景泰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清明、达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对被执行人达选东的工资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2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芮守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炯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