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三军与高利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军,高利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132号原告:李三军,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高利永,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军与被告高利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李三军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