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三军与高利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军,高利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132号原告:李三军,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高利永,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军与被告高利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李三军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