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文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30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文桥百货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施家寨村路北。经营者吴惠桥。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文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 熠代理审判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