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春美申请执行肖彬、张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美,肖彬,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美,女,生于1963年4月1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肖彬,男,生于1964年1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萍,女,生于1962年5月1日,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彬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也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