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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828民初136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柴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嘉某某,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被告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以三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