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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安岳县荣发包装有限公司、四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岳县荣发包装有限公司,四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022号原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艺梅,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岳县荣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伟,总经理。被告四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学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岳县荣发包装有限公司、四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凌颜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