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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海鑫与叶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鑫,叶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960号原告:郑海鑫。委托代理人:刘文其、邱润照,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鑫与被告叶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