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法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晓箐申请执行孙兴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箐,孙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435号申请人杨晓箐被执行人孙兴发本院在执行杨晓箐与孙兴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兴发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吴高峰审判员 :庞天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