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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张伟民与叶立东、杨冬雪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特7号申请人张伟民,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赫宝成,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叶立东,男,37岁���汉族,现住突泉县。被申请人杨冬雪,女,36岁,汉族,现住突泉县。申请人张伟民申请被申请人叶立东、杨冬雪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伟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伟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伟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伟民负担。审判员 赵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