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张伟民与叶立东、杨冬雪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特7号申请人张伟民,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赫宝成,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叶立东,男,37岁���汉族,现住突泉县。被申请人杨冬雪,女,36岁,汉族,现住突泉县。申请人张伟民申请被申请人叶立东、杨冬雪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伟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伟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伟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伟民负担。审判员 赵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