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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一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雪风与陈俭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字第184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黄石贱,广东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审 判 员  丘铧鑫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星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