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一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雪风与陈俭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字第184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黄石贱,广东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审 判 员 丘铧鑫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星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