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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符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2刑初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某,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被告人符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符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光璞,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光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某某自2015年7月起在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高速御景”工地打工。2015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符某某趁工地商店老板陈某某外出之际,通过撬防盗窗方式进入商店内,在店内盗窃“金皖”香烟七包、“普皖”香烟十一包、“硬中华”香烟一包、钱包两个(内有现金732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随后被告人将所盗财物分别存放于其宿舍内和工地围墙边。后经鉴定,所盗物品总价值1177元。2015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符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说明及刑事判决书二份、指认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方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调取的盗窃现场视频资料,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故其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照原标准的一半计算。被告人符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系进入设置在工地内的商店进行盗窃,该商店系经营场所,不是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不构成入户盗窃。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入户盗窃及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慧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内容: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