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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登敏与王永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登敏,王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81执异35号申请执行人:周登敏,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王永洪,男,生于1965年12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春雷,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登敏与被执行人王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宇龙、人民陪审员杨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执行人王永洪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永洪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王永洪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德琼审 判 员  王宇龙人民陪审员  杨 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