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于国庆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庆,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4045号原告:于国庆。被告:姜涛,男。原告于国庆诉被告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爱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父亲姜金柱系朋友关系,2012年姜金柱向原告借款4万元,由被告偿还出具借条。被告于2015年3月底还了8000元,剩余3.2万元欠款被告一直推拖,借条约定2015年10月1日前还不清,另加2万元的失信赔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父亲向原告所借的4万元由其偿还,已还8000元,剩余32000元定于2015年10月1日还清,如果还不清再加2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父亲向原告所借的4万元,经原告同意,被告承诺由其还款,则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拖欠不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2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国庆借款3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悦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