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大伟与邹景山、赵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伟,赵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孙大伟。委托代理人邹景山。被执行人赵文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文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文柱给付申请人水泥款42,742.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0元,执行费540.00元。但赵文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文柱名下的存款43,712.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