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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593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德才,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佑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