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593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德才,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佑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