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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熊燕慧与深圳市天宇兄弟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燕慧,深圳市天宇兄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284号原告:熊燕慧,女,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被告:深圳市天宇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世纪春城3期6号C单元1004室,组织机构代码082454400。法定代表人:彭金威。原告熊燕慧与被告深圳市天宇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兄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6年1月4日。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三、工资标准:每月综合工资4,500元,对应的工作时间除正常工作时间外,每两周休息日加班一天。四、离职时间及原因:2016年1月9日,熊燕慧向天宇兄弟公司提出辞职。五、工资结算情况:天宇兄弟公司尚未向熊燕慧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六、劳动仲裁情况:熊燕慧于2016年1月14日向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民治)不(2016)0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熊燕慧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天宇兄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对熊燕慧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熊燕慧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七、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4日至1月10日工资1,654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元。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天宇兄弟公司确认其向员工支付工资的方式为银行转账,熊燕慧在本案庭审中确认其银行账户为:开户行:中国银行沙井支行开户人:熊燕慧账号:62×××28处理意见1、关于熊燕慧的工资标准,结合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及对应的工资数额,熊燕慧每日的工资标准为174.76元[4500元÷(21.75天+2天×200%)],则在2014年1月4日至1月9日期间的工资为1048.56元(174.76元×6天)。关于天宇兄弟公司辩称熊燕慧的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的意见,因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对工资结构进行过确认,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天宇兄弟公司以熊燕慧给其造成损失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本案中,天宇兄弟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其主张应从熊燕慧工资中扣除相关赔偿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2、关于熊燕慧主张的2015年1月10日上午的工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辞职的,办理相关的工作交接属于其离职时的附随义务。因其在2015年1月9日下午提出辞职,则在第二天上午办理相关离职交接的,不应再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工资。熊燕慧提出工资应当计算6.5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3、双方的劳动关系因熊燕慧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而解除,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熊燕慧要求天宇兄弟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天宇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熊燕慧支付工资1,048.56元;二、驳回原告熊燕慧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巧(兼)书记员 唐   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