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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1179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刘锦沁,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蓁娟,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某甲。原告范某与被告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苟某乙,××××年××月××日生一子苟某丙,现儿女均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从单位停薪留职开始创业,由于被告常早出晚归,对家里的事很少顾及,双方感情逐渐有了裂痕。考虑孩子年幼,且双方组建家庭不易,原告一直隐忍。现双方已近花甲之年,被告仍执迷于生意投资,不愿在家里多尽义务,经原告多次劝阻无果,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婚后购买的枫叶新都市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女方所有,屋内设施亦归女方所有;被告因生意周转所举之债由被告负责清偿;原、被告双方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由于生意上的事较忙,对家庭的关心确实较少,但多年来被告在外打拼亦是为了这个家,且被告在外工作也很辛苦。虽现在经济下滑,暂时出现了困难,但被告还是全心全意为了这个家在打拼。对于这些年来给原告造成的伤害,被告从心里感到内疚和自责。被告愿今后照顾好家庭,多关心原告,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个机会,双方继续好好共同生活,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苟某乙,××××年××月××日生一子苟某丙,现均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被告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人民陪审员 牛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