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锦英与李洁芳,叶文胜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锦英,李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执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林锦英,居民身份证号码×××2848。被执行人李洁芳,居民身份证号码×××0926。叶文胜,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锦英与被执行人李洁芳,叶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57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7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另案正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本案将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54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审 判 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