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姚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长福,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10民初31号原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法定代表人彭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明,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姚长福。第三人彭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3月8日,原告作为丙方与被告姚长福(乙方)、第三人彭华(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2013年,丙方中标德兴市教育园区(二期)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乙方负责具体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为资金短缺,为了支持乙方的生产经营,丙方于2013年7月30日贷款人民币贰佰万元给乙方,甲方个人贷款人民币玖佰万元给乙方,乙方也将这些资金全部用于德兴市教育园区(二期)建设工程。上述贷款到期后,乙方尚欠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没有偿还。现因甲方急需资金,为了尽快使乙方顺利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三方特签订本协议。一、到2016年3月8日止,经三方结算,乙方确认尚欠丙方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尚欠甲方借款人民币玖佰万元及利息叁佰玖拾伍万元,共计壹仟肆佰玖拾伍万元。二、本协议签订后二十天内,丙方替乙方偿还尚欠甲方的借款本息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伍万元。在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与甲方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丙方对乙方享有壹仟肆佰玖拾伍万元债权,同时享有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三、乙方同意在收到德兴市教育园区(二期)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后,由丙方直接在工程款中扣减,扣减金额作为偿还借款本息数额……”。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替被告姚长福偿还了其尚欠第三人的全部债务。现由于被告姚长福与合伙人之间产生合伙债务纠纷,导致原告按三方协议在被告姚长福承建工程款中进行抵扣产生不可预期风险。原告现要求被告姚长福归还根据协议书所确认的全部债务,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姚长福归还原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其向第三人彭华偿还的借款本息及原告的借款共计人民币1495万元;2、被告姚长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2016年3月8日至归还上述全部本息之日的利息(按每月2%计算);3、被告姚长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一致确认被告姚长福尚欠原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5万及利息(自2016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对于上述债务,被告姚长福承诺于2016年4月8日前归还50万元借款本金;2016年6月9日前归还400万借款本金;2016年9月15日前归还400万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实际欠款本金计算)在2017年1月28日前付清。三、若被告姚长福未能按照第二项约定按期给付任一笔款项,则被告姚长福应立即归还所有借款本息。四、案件受理费117695元减半收取5634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347.5元,由原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已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如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饶辉华审 判 员 雷 智代理审判员 张 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