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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谯红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红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646号原告谯红梅,女,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仲友昌,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张海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茸,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裕菊,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谯红梅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谯红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谯红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谯红梅负担。审判员  斯孝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