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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8民初31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段某甲,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9日举行婚礼,同年6月12日在武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生育一子段某乙。由于原、被告认识后不久便登记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双方结婚后原告就发现双方的脾气、性格极不相投,经常因为家务琐事吵架,原告认为时间长了,被告会改变对原告的态度。没有想到,时间越长,两人的关系更加恶化,原告的母亲患重病,被告既不想拿钱给老人治病,又不想让原告在娘家伺候老人,就连原告回娘家时被告都要对原告搜查一遍,害怕原告拿钱多了。尤其是,原告的母亲患半身不遂,时刻想念原告,原告一说回娘家,被告就骂原告及原告的老人、兄嫂。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的规定,请求公正的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两个没有很大的矛盾,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段某甲于2010年6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生育男孩取名段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原被告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并且孩子尚幼,离不开父母双亲的关爱。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晓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