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3民初15号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法定代表人冯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法定代表人梁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保卫,公司员工。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诉被告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耀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王琳,被告科力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梁保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需要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在每月15日前将运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支付运费10天以上的,应按照所拖欠运费每天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原告依约履行了上述合同,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运费。2014年12月19日,经双方核对往来账目,截止2014年12月18日,被告拖欠原告运费合计502218.46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运费,但被告一致未予以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费502218.4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75776.461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1日,自2015年11月11日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的滞纳金以502218.46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继续计算);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没有异议,但对具体数额需要与原告核对一下。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在每月15日前将运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支付运费10天以上的,应按照所拖欠运费每天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原告按照被告需要运输相关货物后,被告未依约支付相应的运费。经双方核对往来账目,截止2014年12月18日,被告拖欠原告运费合计502218.46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货物运输合同1份、询证函1份予以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为被告运输货物后,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运费,被告未及时支付全部运费,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502218.46元及滞纳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运费502218.4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日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为5290元,由被告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耀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拜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