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玉英与王连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英,王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英。被执行人:王连玉。本院在执行李玉英申请执行王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连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另案查封其应得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彬 来源: